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是一定需要的嗎?
一、勞動合同期滿經濟補償金是一定需要的嗎?
勞動合同並非期滿終止就一定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在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享受該經濟補償有以下幾方面前提:
一是勞動合同終止應發生在法律規定施行之後;
二是應當排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三是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年限應當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滿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公司決定不續訂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方法是,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每滿一年的,賠償一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來算,賠償一個月的工資;不到半年的,賠償給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照勞動者的時間進行,勞動者的工作的時間越長,經濟補償金相應的越多,如果是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經濟補償金是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到一年的也是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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