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存在重大過失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僱員存在重大過失的認定是怎樣的
民法中關於重大過失的最早規定應當説起源於羅馬法,早在羅馬法時期,“將過錯的概念作為法律責任的衡量標準完全貫徹於所有以損害賠償為主的法律關係中,是古典法學的一個偉大創舉。”此時的過失分為三個主要等級:重過失、輕過失以及處理自己事務的勤謹重大過失亦稱“重過失”是一種嚴重的疏忽,即缺乏普通人本應具有的最起碼的勤謹注意。在具體個案中判斷僱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從損害結果的可預見性、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僱員是否具有從事所屬職業的專業技能、是否具有年齡層所應有的認識能力、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形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
1、僱員是否具有專業的職業技能,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否由僱員違反職業要求的行為所引起。
2、僱員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對一些危險性的工作,國家或行業都會對這些工作的操作規程做出相應的規定,如果僱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當認定僱員有重大過失。
3、僱員是否存在不聽勸阻和提醒的情形。在某些危險場合,僱主或其他在場人員已對僱員的違章行為進行了勸阻,或對僱員進行了必要的提醒,僱員不聽勸阻而最終發生傷害事故的,應當認定僱員有重大過失。
二、僱員在僱傭活動中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公平責任原則,而過錯原則又細分出過錯推定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僱主對僱員在僱傭活動中的致他人受損的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僱員則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才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僱主對僱員從事僱傭活動所受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因此,僱員僅有一般過失時,僱主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只有僱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可以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民法講究責任分配的公平與公正,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僱員在僱傭活動中致第三方受損的行為是存在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仍存在許多不一致的標準,從僱員的主觀心態出發,還是從客觀事實出發對重大過失的認定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意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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