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什麼?
關於待定合同是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都比較少見的一種合同,那麼效力待定合同到底指的是什麼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到底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關於效力待定合同的具體指的是什麼,希望可以對您瞭解這項知識有一定的幫助。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無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處於此階段中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而是處於不確定狀態。設立這一不確定狀態,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正能夠補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儘快生效,以實踐民法典儘量成就交易、鼓勵交易的基本原則。當然,從加速社會財富流轉、促使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儘快確定和穩定的原則出發,合同效力待定的時間不可能很長,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後狀態。無論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後要麼歸於有效,要麼歸於無效,沒有第三種狀態。
民法典已經規定了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代理)。民法典對此予以了繼承和發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可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可依法撤銷(此撤銷不同於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撤銷。第一百四十七條的撤銷是對生效合同的撤銷,此處的撤銷是對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銷)。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權利人沒有依法追認,善意的相對人也沒有依法撤銷的,合同無效。法律規定當事人為民事行為時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代理時要有代理權,處分財產時要有權處分,是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行為人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但考慮到社會生活的複雜性,違反上述規定的合同一律作無效處理有時不僅不能實現前述目的,反而會徒增當事人和社會的麻煩。民法典設立追認制度有利於在保證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財產流轉;規定相對人有權催告、撤銷,能使相對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無效合同的發生頻率,使法律更好地調整各種紛繁複雜的交易情況。
以上的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相信您在閲讀了上文過後對於這方面的知識也有了一定的瞭解。如果您在合同方面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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