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是什麼
一、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是什麼
合同的訂立,從法律上可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4、根據《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5、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有效要件是: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期內作出;
(4)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6、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7、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8、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二、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哪裏
1、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力。合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又表現在權利與義務兩方面。
即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與合同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的當事人有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這些權利也包括合同履行當中的抗辯權、代位權和撤銷權等,同時當事人還有在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
另一方面,依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或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當事人如果違反合同義務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不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合同上的義務,第三人也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3、合同生效後的法律效力,還表現在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依法將承擔法律責任,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依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履行義務,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補救。
合同在訂立的時候,是需要經過兩個階段,一個是要約階段,一個是承諾階段,要約階段就是表達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一種意思,而承諾階段即是受要約人表示接受合同訂立的意思。最後才是雙方正式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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