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不成立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八週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述人員實施的諸如訂立合同等民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規定的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由於“社會公共利益”不足以涵蓋“國家利益”,為了使概念更加周延,《民法典》用傳統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代替了“社會公共利益”。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承襲了《民法典》第58條,但將其規範對象擴大為所有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增加了“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的規定。
合同簽訂的雙方,發現合同違背自身的意願或有失公平的,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與對方溝通,溝通無果的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對違法的合同進行撤銷或作廢,保護自身的合法合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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