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賃合同違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比例主要體現兩個方面:
(一)房屋租賃協議違約金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二)範圍不超過20%。應是指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這隻能適用於定金約定,約定的定金高於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的種類和特徵
(一)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二)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因此,當事人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應詳細説明違約責任及支付違約金的時間、方式及逾期未支付所造成的損失該如何承擔等詳情。發生違約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提供自身損失的相關證據,要求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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