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間合同解除協議範本是怎麼樣的?
一、協議解除居間合同範本
甲方(出賣方): 乙方(買受方)
甲、乙雙方曾就買賣甲方所有的上海市浦東新區 御水路199弄3號1502 室(下稱“該房地產”),在上海鋭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鋭豐”)居間介紹下,於2010年10 月07 日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下稱“該協議”),且甲方已經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計人民幣 肆萬元整(RMB 40000)。現經甲乙雙方協商,合意解除該協議,現就解除該協議事宜約定如下:
一、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該協議。
二、甲方應當於本解約協議簽訂後 五 日內自行或同意上海鋭豐返還乙方
已支付的定金計人民幣_肆萬_元整(RMB 40000 )。若關於該房地產的房屋產權證由上海鋭豐保管的,則乙方同意上海鋭豐將所保管的房屋產權證返還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畢本解約協議上述款項後,甲乙雙方就該房地產買賣事項
再無其他爭議,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鋭豐,本協議經甲
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代表人): 日期: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祕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祕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祕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通過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篇房屋居間合同解除協議範本,大家可以瞭解到居間合同的解除協議與其他合同的解除協議基本一致,在形式上都是篇首寫上甲乙雙方姓名,正文寫上解約內容,篇尾簽上雙方姓名以及證件號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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