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嗎,它們有什麼聯繫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取得合意,雙方訂立的合同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合同成立的概念。
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三、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聯繫。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合同法中兩種緊密相連而又截然不同的制度。我們可以從合同法與民法中看出這兩者之間存在的聯繫。
首先,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為前提,合同不成立就無所謂生效。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如果合同不成立,就談不上合同的生效、履行、變更、終止等問題。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意味着它已經成立了。
其次,合同成立後不一定就生效。合同成立後是否生效,主要分為幾種情況:
①大多數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即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同一時間;
②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應當辦理的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
③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生效時間要視所附期限於何時到來,即附延緩期限的合同。
④合同成立後並不立即生效,能否生效要視所附條件能否實現而定,即附延緩條件的合同。
⑤合同成立後效力處於懸空狀態,能否生效要看合同成立時缺乏的生效要件後來能否得到補正,即效力待定的合同。
⑥合同成立後永遠不生效,也即無效合同。
再者,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某一類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則此時批准、登記手續為該合同的生效要件。未予辦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但應注意的是,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辦理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生效。
最後,合同的成立是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因一方的過失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而不屬於違約責任範疇。只有在合同成立以後,一方違反義務才構成對合同義務的違反並應負違約責任。
以上是小編對於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前提的相關總結,通過以上我們可以明確的看出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如果一個合同不成立那麼就根本不可能生效,所以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前提這一觀點是不對的,反之合同成立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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