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有哪些
1、通知的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務後,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履行的情況;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的提存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助的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善後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後,需要恢復原狀的,對於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對於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祕密,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區別: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三、合同附隨義務的特徵
1、附隨義務的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係中的主要義務。
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於判例學説之中,其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於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輕慢。
2、附隨義務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係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並非自始確定,而是隨着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附隨義務是適用於每一份合同的,當主合同在解除或者終止之後,那麼雙方都是必須要履行附隨義務的條款,所以,雙方在約定附隨義務的時候就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只要約定就必須要遵守,這樣才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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