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合同怎麼取證?
一、公司不給合同怎麼取證
1、取證,建議勞動者在平時工作過程當中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證據:工資單、銀行工資賬單,工資卡等工資支付憑證;用人單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員工身份的證件;用人單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入職時所填的入職表等記錄證明。
2、取證的具體內容:
(1)工資單、銀行工資賬單,工資卡等工資支付憑證;
(2)用人單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牌、花名冊,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等能夠證明員工身份的證件;
(3)用人單招聘的登記表、報名表,入職時所填的入職表等記錄證明;
(4)請假條、考勤記、報銷單據、派工單、開會通知、會議記、加班證明等;
(5)在社保局打印並蓋章的社保清單;
(6)在地税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
(7)其他勞動者證人證言。
如勞動者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時,還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證明:
與用人單位交涉過程當中的錄音(錄音應注意明確雙方身份,如“張三經理,我李四在光明公司工作了三年了…”);
收集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各種文件以及勞動者代表單簽訂的各種合同;
以辦信用卡或申請廉租房為由請單位給你出工作證明等來為自己取證。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當然是違法的。
如果現在要補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一個問題,勞動合同簽訂日期,這個很重要,最好寫上補籤的時間,而不要寫剛到公司工作的時間。簽訂日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個問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往前寫幾個月都沒有關係,如果不往前寫也沒關係。
1、勞動關係可以用這些資料來證:勞動合同(是否補籤都可以,只要有雙方簽字蓋章)、考勤表、出入證、員工卡、工作證,工友證言等,也包括提到的辭職報告,但這個比較難取得單位領導的簽字,而且領導簽字也比較麻煩,要證明他們的身份就很困難。所謂的假合同反而是一份很關鍵的證據,這個可以證明勞動關係。
2、試用期只能由雙方約定,而不能由一方來説。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由視為沒有試用期。即使是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應該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3、加班工資可以主張,但按照法律規定,要舉出證據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一般來説,值班記錄、考勤記錄、單位的工作安排表等是最有力的證據。除此之外,證人證言也可以,但效力較弱,被採信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在遇到公司不給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勞動者就得要重視這個問題,即使要申請勞動仲裁也是要提供相關證據的,取證過程也不復雜,只要在平時上班的過程中多加留意即可,上述也有關於取證要取得什麼樣的證據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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