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一、無權代理的情形具體包括哪些?
1、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即"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未獲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權,"代理人"或明知這一事實而為代理行為,或誤以為被代理人已作授權而為代理行為,但不論是"代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如何,因為缺乏構成代理所必須的"被代理人授權"這一客觀要件,而使其"代理權"失去法律和事實的依據。在此種情況下"代理人"對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本人來講是沒有任何代理意義的,故而這是一種典型的無權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代理人的授權範圍之內。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後的代理。即代理人獲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在代理證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代理人繼續實施代理行為,成立無權代理。
二、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三、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1、對象不同:
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
3、 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
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
由此可見,無權代理的情形一共包括以上三種,對於代理人來講,代理人必須要在規定的授權範圍內從事特定的代理行為,簽訂代理委託書的時候,也一定要約定清楚代理範圍。如果根本沒有代理權,就以代理人的身份實施代理行為,給被代理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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