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後不籤合同的法律分析
《招投標法》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二、中標通知書的性質及法律效力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通知書相當於的對具體合同內容的確定,但不構成承諾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時由於任何一方無故不簽訂具體合同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三、何為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後造成對方損失的,則產生違約責任。
2. 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違反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締約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義務。
3. 因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4. 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締約過失行為與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5. 締約過失方主觀上存在過錯。該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是損害賠償。其範圍限於信賴利益,並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由於雙方之間此時尚未簽訂合同,因此不能最後中標人的違約責任,但是可以追究其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其成招標人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情節惡劣的話,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本站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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