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中標後無法簽訂合同的責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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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中標後無法簽訂合同的責任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標通知書相當於的對具體合同內容的確定,但不構成承諾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時由於任何一方無故不簽訂具體合同的,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後造成對方損失的,則產生違約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是締約一方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違反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締約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義務。
3.因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
4.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締約過失行為與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5.締約過失方主觀上存在過錯。該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是損害賠償。其範圍限於信賴利益,並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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