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爭議的仲裁與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我們身邊肯定有發生過很多的關於勞動合同方面的事情,勞動合同是一個合同,有的時候簽訂不當往往會有一定的爭議問題。對於勞動合同的規定當中就有仲裁和訴訟時效,這是我們國家為了應對發生的問題規定的。那麼仲裁和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呢?
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訴訟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勞動糾紛訴訟的定義
勞動糾紛訴訟,是指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處理,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驪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糾紛訴訟是勞動糾紛處理過程中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對勞動糾紛案件的最終處理。提起勞動糾紛訴訟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通過仲裁方式漢有解決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審理解決。
二、勞動糾紛訴訟的特徵
勞動糾紛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但其並不完全等同於民事訴訟案件。勞動糾紛訴訟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徵:
(1)勞動糾紛雙方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勞動糾紛的當事人是特定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為勞動者。不具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身份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成為勞動糾紛的當事人。
(2)勞動糾紛訴訟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為前提。勞動糾紛的爭議標的,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糾紛當事人沒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糾紛爭議訴訟的權利,只有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當事人才可以提起勞動糾紛訴訟。
(3)勞動糾紛訴訟的標的是特定的。勞動糾紛訴訟解決的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當事人由於權利義務發生爭執而引起的爭議,其訴訟標的是單一的勞動權,而不涉及其他權利,如財產權等。
(4)勞動糾紛訴訟應當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勞動糾紛當事人對仲裁裁定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法定提起訴訟期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對於勞動合同爭議的仲裁與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訴訟時效是包括在勞動合同仲裁法當中的,所以説對於這個問題是屬於一個包含於被包含的事情。我們國家對於這一方面的規定説明的也是非常的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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