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33條的具體作用是什麼?
本條是關於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無效行為的規定。
破產法上的無效行為,是指債務人實施的有害於債權人整體利益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不發生法律效力,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無效行為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徵:
(1)無效行為是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與可撤銷行為相比較,債務人實施無效行為的主觀惡意更大,對債權人權益的損害一般來説也更大;
(2)無效行為的發生期限沒有限制,它既可能發生在破產程序中,也可能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或者一年內,甚至更長的時間;
(3)無效行為的發生與債務人是否出現破產原因沒有必然的聯繫,無論是在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後還是在經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債務人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無效行為;
(4)無效行為是法律上確定不發生效力的行為,當事人之間不因此而存在權利義務關係,並且無效行為自始無效,不因當事人的承認、除斥期間、訴訟時效的經過或者無效原因的消滅而成為有效。
由於無效行為的上述特點,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的行為無效涉及面廣,對債務人在破產前的交易安全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必須慎重。只有在債務人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實施本條規定的兩項行為,並且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宣告該行為無效。
依據本條的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無效行為包括: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隱匿、轉移財產是指債務人通過隱瞞債務人財產的信息、將財產置於隱蔽場所或者改變財產的物理位置的方式,從而使管理人不能有效控制、接管債務人的財產的行為。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要成為無效行為,必須以逃避債務為目的。也就是説,債務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而不是為了逃避債務,則不屬於本條所規範的無效行為。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在民事活動中,債的發生必須要有依據。這些依據主要有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四種。與上述四種債的發生依據相對應的,是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説來,民事活動中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具有對等性和一致性,這是維護交易公平的基本保障和重要體現。在實踐中,一些債務人為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往往通過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方式來達到目的。虛構債務與承認不真實的債務主要表現為訂立虛假的合同、虛構應付賬款、在財務賬冊上多列支出等。
綜上所述,一些債務人為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往往通過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方式來達到目的,由於法律涉及債務無效行為的規定,可以有效避免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這是維護交易公平的基本保障和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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