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進行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一、無法進行清算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2、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
3、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二、清算組強制清算程序是什麼?
1、指令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和財務賬冊。
2、確定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股東或高管人員提交債權人、債務人名冊及財務賬冊憑證,具備清算的初步前提下,確定清算組成員。
3、清理財產、債權債務及相關事務。成立清算組後7日內,清算組應將公司清算司法介入、清算組組成等事項書面通知公司登記機關、税務機關、勞動部門以及開户銀行,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4、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報告。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以後,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並報法院確認。
三、清算無法進行怎麼辦?
清算無法進行時,應當向受理特別清算申請的法院提交無法進行清算的報告。法院經審查屬實的,裁定終止特別清算程序。對於財產情況不明的公司,債權人可以提出否定公司獨立人格的主張,公司股東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對於人格混同的公司,債權人可以將他們視為同一債務人,這些混同的公司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四、公司清算流程是什麼?
1、成立清算組。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3、登記債權。債權人申報期債券,應當説明債券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4、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理應依下列順序安排:第一順序,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第二順序,按第一順序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一順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確定並實施清算方案。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後,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
6、清算報告。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其內容大體包括:
⑴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⑵清算組的組成;
⑶清算的形式;
⑷清算的步驟與安排;
⑸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
⑹清算方案;
⑺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⑻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⑼其他有必要説明的內容。
7、註銷登記並公告。清算結束,應將經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確認文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總的來説,造成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原因有很多種,如果是清算中的失職行為造成公司無法清算的,清算組的工作人員應該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在公司已經無法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只能向法院遞交無法清算的書面報告,如果情況屬實,法院可以終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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