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出資能否拒絕股東知情權
一、未實際出資能否拒絕股東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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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出資也不能拒絕股東知情權,知情權作為股權的重要權能之一,是為了保障股東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的重要權利。體現在現行《公司法》中就是以下三個條文: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一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閲;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本文將以有限公司為例,就股東知情權的範圍和行使作簡要分析。
首先,根據前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知情權的範圍包括:
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查閲公司會計賬簿。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説明書組成(第20條);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第15條)。
另外,由於公司法沒有明確列舉,實踐中經常因為會計賬簿是否包括原始會計憑證而發生爭議。對於這個問題,山東、北京等地高院採納會計賬簿包括原始會計憑證的觀點,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中也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起訴請求查閲公司會計帳簿及與之相關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閲目的不正當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由公司提供給股東查閲。
二、作為股東如何行使這項權利呢?
1、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一款規定,股東行使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並無時間、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東可以隨時提出要求,公司有義務滿足。
2、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知情權的具體範圍和實現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規定公司應每月向股東提交會計報表或者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公司法第166條)。
3、根據公司法第34條第二款的規定,股東有公司會計賬簿查閲權,但應當提出書面請求(客觀要件),書面申請一般應表明股東身份、寫明請求查閲某個期間的賬簿以及查閲目的(主觀要件)。公司如果拒絕,應當在收到該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
4、股東知情權訴訟。股東知情權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公司允許股東查詢或者複製相關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要求查閲會計賬簿,提起訴訟的前提是經書面請求被公司拒絕或者法定期間內未予答覆,起訴以後,舉證責任也主要是由公司一方承擔,比如公司應當就查閲不具有正當目的負舉證責任(合理懷疑)。
5、實踐中,股東如果因為精力或能力有限,需要委託他人代為查閲會計賬簿,該如何呢?《公司法》中並未規定,而查閲會計賬簿確實非同小可,股東利益和公司商業祕密在此發生衝突,如何平衡呢?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直接以法無明文規定為由否定這一做法的合法性,也有些地方認為私權利的行使並未違反強行法,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並無不妥,但為了保護公司祕密,“他人”應當是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一般的股東都不會直接的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而是會直接出資,然後再由公司去聘請有能力的人擔任管理者,通過此種方式,可以減輕股東的負擔。為了監督這些管理者的行為,股東是有查閲公司賬目等的知情權的,任何人不得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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