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債權公告的效力是什麼?
一、公司清算債權公告的效力是什麼?
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時,由清算組發佈清算公告。公司債權債務清算公告期限為60天,如果清算組沒有在這一期限內在主要媒體和報紙上進行公告,對相關債權人和債務人造成損失的,應該由清算組來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很顯然,在公告期後才對債權債務進行了最後的了結,才能夠進行最後的審計。
公司自行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於60日內在全國或公司註冊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如果清算組根本不向您公司寄送通知或發佈公告,私下清算並註銷公司;或者只通知不公告或只公告不通知,導致您公司沒有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則清算組成員具有一定的故意或過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清償債務。
二、清算通知的方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清算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投資人自行清算的,可以採取兩種方式通知債權人。一方面,投資人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另一方面,對於投資人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投資人應當予以公告,通過公告,請債權人申報債權。
2、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清算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通常也都是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三、公司債權債務清算的原則是什麼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當然,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於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於人於已有利或於人無損、於已有利。
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時,由清算組發佈清算公告。公司債權債務清算公告期限為60天,如果清算組沒有在這一期限內在主要媒體和報紙上進行公告,對相關債權人和債務人造成損失的,應該由清算組來承擔責任。為保險起見,清算組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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