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法人揹債會有什麼影響?
給公司法人揹債會有什麼影響?
一、申請破產清算
勞動者的工資是第一清償對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產債權。rn公司的破產將在法院受理,員工的債務是第一順序的賠償對象,可與其他工友直接到法院申請參與訴訟,索取公司拖欠的工資。rn如果公司不到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被拖欠工資或其他費用的員工都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二、申請註銷公司
應當由股東會決議解散(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需要持股比例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併成立清算組,可以是股東也可以外聘;清算完畢後向工商部門申請註銷。如果股東不能達成一致,又沒有持股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強行決議的話,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拿到判決後再清算再註銷。公司不註銷又不正常經營的話,從理論上對股東有兩個影響:第一是投資可能就慢慢隨着公司消失了,第二是如果最後被工商局吊銷了的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股東再註冊公司可能會受到影響;除此以外,如果你們當初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話,債權人可以要求你們在虛假和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
三、原法人離職
原法人雖然離職,但公司註冊檔案中未變更,該法人仍然可以履行法人代表職責,對外簽訂的經濟往來合同視為有效。也就是説,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的辦理變更登記,否則,經濟業務交易相對人依據其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即使已經變更,其行為的效力仍然歸屬於公司,公司不得藉此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給一個公司當法人的時候還是需要謹慎考慮,首先要對其公司有所瞭解,其次對其公司的未來要有所預測,最後再決定要不要做法人。否則以後給公司法人揹債的話,對自己的工作以及生活上都會有很大的影響,但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會給其一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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