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會職責主要有哪些
一、公司監事會職責主要有哪些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由股東自行確定的其他職權。
二、公司設立監事會的其他要求
(一)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五)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六)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七)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八)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十)監事會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是公司股東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經營特點,為了防止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等濫用職權,損害到公司和股東的利益,而設置的一個監督機關,負責監督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可以代表股東大會行使其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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