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職責都有哪些
一、公司董事會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會與與股東(大)會的關係
董事會和股東(大)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對股東(大)會負責。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大會決議,是股東(大)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董事會的形成,無論是在資格、數量,還是工作安排上,其實都是有具體要求的。在董事會內部,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對於公司人數較多的情況,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其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往往是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作為董事會的主席,享有最大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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