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董事長職權有哪些?
公司法中董事長職權有哪些?
公司法中董事長的職權是有規定的,比如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董事會會議等。儘管董事長屬於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但董事長不管是在選舉還是行使自己職權時,都是有相應的約束。這一點也是為了使公司能夠更好的經營,使董事長的權力能夠被監督。
由於董事會是以集體決策的方式來對公司經營管理的重要事項行使決策權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因此,董事長可以行使的職權是在這個基礎上確定的。董事長是董事會
這個機構的選舉人、主持人,他只能是代表董事會行使法律授予的職權,並不是一個個人的代表,因此董事長的職權有: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
公司法中對選舉董事長有什麼規定
1、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公司法中董事長選舉要走什麼程序
1、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如何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1)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股東會直接選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2)也可以規定由股東會選舉董事後,由董事會成員進行投票選舉,以得票的多少決定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人選;
(3)還可以規定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大小決定哪些股東出任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等等。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長辭職應向董事會提出,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審議。
3、新董事長產生並不一定需要原董事長辭職,期限屆滿就可以換屆選舉。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4、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所以一般要在期限屆滿時才能換屆選舉。
5、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及其報酬事項。財務總監辭職向經理提出,報董事會審議。新的財務總監的任職由經理提出人選交董事會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個公事是必須要有一個董事長存在的,董事長是一個公司的主心股,什麼事情都必須要董事長來親自定奪,因此,對於董事長的職權是非常大的,但是在行使職權的時候還是必須要徵得其它股東的權利,這樣才能更好的管理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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