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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作為合同簽訂單位嗎?

一、分公司可以作為合同簽訂單位嗎?

分公司可以作為合同簽訂單位嗎?

分公司可以作為合同簽訂單位。分公司簽訂合同的前提是該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門註冊的營業執照,能夠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如果是特殊行業,如建築類行業的話,還需要有符合該行業的資質才可以的。如分公司無相關資質,則可能存在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合同無效。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二、分公司對外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對分公司訴訟主體地位的規定,是對分公司在作為被告情況下的程序處理,兩條規定看似衝突,其實質具有內在統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屬性上屬於實體法的範疇,民事訴訟法則屬於程序法,二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類似問題作出了規定。

其次,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觀現實與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是對公司內部管理關係的分配

最後,在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並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要對不足部分負有清償義務

在當事人只選擇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在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以分公司為被告的情況下,要以分公司的責任能力大小區別處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較強的償付能力,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規定,比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為被告的訴訟,應當適用專門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分公司如果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在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可以確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分公司雖然是有獨立的經營權,但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在處理有關合同的事情,分公司如果沒有總公司的授權是完全不能籤的,所以,分公司和總公司雙方在協商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內部處理好,避免雙方在簽訂之後遇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