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任意性規範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任意性規範是什麼意思?
任意性規範指雖有法律的規定但當事人可以加以選擇,法律允許當事人做另外的規定或者約定,法律的條文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另外規定和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
《公司法》修改以後,將歸有更多的任意性規範,所謂任意性規範,就是允許在章程裏面自己去規定了,不完全由法律來規定了,允許章程自己規定了。給我們的公司,給我們的企業更多的自由意志,國家減少這種強力性的干預,非得按這麼去做,章程可以自己去規定了。
公司法在本質上屬於私法,是調整私人利益關係的法律,公司法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合同範本,而當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有力的維護者,最瞭解自身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需求,是否適用公司法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公司法應當具有有一定的任意性。
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規定有哪些?
1、對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對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事項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3、對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4、對股東會、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5、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對董事長履行職責的強制性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現在基本上除了國有企業之外,國家已經在很大力度上減小了國家權力對於民營企業的干涉。因為有些情況是公司在實際經營過程當中才會遇到的,如果非要強制性的按照公司法來進行操作的話,反而並不利於公司的運營。所以,公司法當中也不止一條的提到,在公司章程中對此事項有規定的,就先遵從於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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