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都蓋章的合同有效嗎?
一、總分公司都蓋章的合同有效嗎?
是有效的;
企業在對外往來業務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印章一般認定為合同有效。根據《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對於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企業為了業務發展需要,會在不同的區域設立分公司。雖然分公司辦理營業執照,但卻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分公司加蓋印章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由設立分公司的總公司負責。為了防範風險,應當加強對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1. 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規章制度。必要時,可以由分公司的負責人對加蓋分公司印章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擔保責任。
2.設立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分級審批制度。對於日常的文件、合同應當由負責人審批使用,對於涉及重大的合同,應當由分公司報經總公司審批,方可給予使用,總公司應當對報批的重大合同文件進行存檔備案。
3.總公司應當對於各分公司的印章實行專人監管,定期監督、檢查各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印章的情況,如發現有存在損害總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應當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可以強制收回印章。
4. 分公司暫時歇業、停業的,可以要求分公司將印章封存在總公司,待分公司重新啟動時再啟用。
5. 對於分公司註銷的,應當及時收回分公司的印章,將廢止的印章及時銷燬。
6. 對分公司相關人員涉嫌私刻分公司印章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沒有蓋章的合同有效嗎?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如果對方沒有蓋章並且簽字的不是該主體的授權簽約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權代理的人,該處於效力待定的狀態,需要經上述人的追認才行。其次,企業法人在代表所在企業對外簽署合同時需要獲得企業的授權和認可,在書面上表示出來這就是企業證章。如果不蓋章,就只能認為是自然人個人的行為。您的合同可能不能代表企業行為。合同本身可能是無效的。最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蓋章,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對方認可就具備法律效力,如果對方不予認可就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您們雙方之間的合同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在進行雙方確認好的情況之下都是必須要簽字蓋章的,特別是與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就必須要有總公司的章,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屬於一個體系,但總公司才有權對合同做出所有規定,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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