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
眾所周知,合夥企業並不是一種法人組織,其內部的合夥人分為了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要是合夥企業對外負有債務,而企業的財產又不足以清償的話,那麼合夥人該如何來承擔合夥企業的債務?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合夥企業有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三種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其組織形式,因為合夥企業以其不同的組織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夥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夥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才由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夥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夥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夥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有利於合夥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夥企業望而卻步。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户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夥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夥人應對合夥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綜上可知,對於有限合夥人來講,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而要是普通合夥人的話,則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即在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無法足額清償債務時,承擔連帶責任。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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