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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購股份該怎樣規定

股權1.1W

公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

公司回購股份該怎樣規定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自回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4)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1年內轉讓給職工)。

獎勵職工的要求:

(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回購數量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

(3)用於回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税後利潤中支出;

(4)所回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税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標籤:股份 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