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糾紛律師能否參與其中?
一、股東糾紛律師能否參與其中?
股東糾紛律師能參與其中,是可以委託律師協助。首先要確定糾紛的源頭,是利潤分紅導致的還是關於未來經營戰略分歧導致的。其次要梳理目前的原始股權結構,瞭解股權的作用。股權最基本的三項權利就是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分紅權。若無事先其他協議約定,分紅權按照原始股權比例進行分紅。
利潤分成導致的問題糾紛最容易解決,因為存在約定,分錢多分錢少按照事前約定或者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如果是經營戰略出現分歧,則需要明確在原始股權結構中誰是主導人。在股權方面,佔股67%以上成為絕對大股東,按照公司法,股東會超過2/3投票的所有決定都可以生效。
佔股51%為相對大股東,一般性的方針戰略相對大股東同意便可以實施推進。但是很多公司開始的時候,幾個人股權均分,為了保證每個股東利益,利潤分紅均分,但是無意中把經營權也分了下去,公司後期發展成熟,如果在經營戰略方面發生分歧幾個人無法敲定,則很可能出現公司僵局,只有通過訴訟甚至解散公司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方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公司債權人因公司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為導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償債義務,而以公司股東為被告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2、審理時,應當根據下列具體情況確定股東責任:股東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應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出資不足導致公司的註冊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標準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與公司業務混同的(關聯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東所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在確定股東責任時,應慎重認定相關事實:股東的一些瑕疵行為不能成為其承擔公司責任的根據。對於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出資不足,但後來已經補足出資的;項目公司的股東,雖然初始出資不足,但在其後的項目運行中投入的資金超過了約定的註冊資本的,均應認定其已經出資到位。對於股東抽逃公司資產的行為,應以公司實際資產的不當減少為認定標準,股東將其股權轉讓於他人或以其股權投資於其他公司的行為,對公司的資產不產生影響;即使股東沒有辦理股權過户手續,也不能將其對股權的處分認定為抽逃出資行為。對於在訴訟中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不是絕對地消滅公司法人人格,而只是在個案中相對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至於是否確定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如果股東之間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可以委託律師協助自己處理相關訴訟方面的一些事項,當然了,非訴方面的事項也是可以委託律師來進行辦理的,因為律師懂得專業的法學知識,可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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