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徵
一人公司是公司裏的特例,對於一人公司公司法作出了一些特別的規定,但是作為一人公司這樣的特例,它有什麼法律特徵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詳細介紹有關一人公司法律特徵的問題。
1、股東的單一性。
無論是一人發起設立還是股份全部轉歸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續期間,公司股東僅為一人或者雖然形式上或名義上為二人以上,但實質上,公司的真實股東僅為一人,這裏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2、資本的單一性。
公司的全部財產形式上或實質上歸單個股東所有,資本多元化及股份多數決等原則面對一人公司的出現,都遭遇到了尷尬。
3、責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如果按照傳統公司法觀點考量,企業有三種存在形式:合夥企業、獨資企業和公司企業。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公司越來越來越彰顯出其極強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其重要原因就是有限責任的承擔。
一人公司同合夥、獨資企業的一個重大區別就在於其責任的界定上,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承擔的分別是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而一人公司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正是有限責任廓清了投資者風險和投資的界限,使其對投資者而言有着超強的吸引力。
4、治理結構的特殊性。
傳統的公司組織以公司股東多元化為基礎來設立,其基本結構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並立的體系,這一結構體系經過長期的實踐摸索,在奉行資本平等、同股同權、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權力明晰、相互制衡原則的基礎上確立起來的。
在各國公司立法裏,股份有限公司裏必須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分別執掌意思決定權.業務執行權及監督權,藉助上述三權力機關分立所產生的制衡,從而達到公司內部自治監督的目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經營者可能濫用公司權力的問題。
眾所周知,只有決策.執行.監督三個方面有機配合,才能達到較好的治理環境和治理狀態,三方面配置方式不同,就會形成不同的治理結構,權力的大小、差異、行使方式的不同,也會影響治理狀態。然而,在一人公司中,這一切完全被改變了。一人公司的內部機構基本上都處於形同虛設的狀態,公司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議事規則等資本多數決原則,都因一人股東獨掌數權而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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