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對註冊資本的要求嗎?
一、註冊公司對註冊資本的要求嗎?
註冊公司對註冊資本的要求是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的公司的類別的話,它的人民幣是不能夠少於50萬元的,基本上其他類型的,大部分的公司他都沒有一個最低註冊資本的一個要求,還有就是醫院責任有限公司,他有個特殊的是要達到10萬元。
一般企業
(一)《公司法》第2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4)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二)《公司法》第7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三)《公司法》第152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本不低於5000萬元;
(四)《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1995年1月10日)第七條規定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註冊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二、新公司法註冊資本的新規定是什麼?
(1)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後,取消設立新公司註冊資金的諸多限制。
1、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説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2、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説理論上可以“零首付”。
3、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
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
4、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2)設立新公司註冊資本就無限制、無責任,是對政策的誤解。
1、註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而且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所以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辦公司要有場地和人員。
2、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並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從法理上看,股東認繳註冊資本的行為構成了對社會公眾與廣大潛在債權人的承諾。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資本認繳制度下的公司實際上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註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並踐諾守信。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註冊資本現在還是存在着一定的要求的,只不過説公司法進行修改之後,它取消了很多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對於一些特殊的還是保留了一些,最常見的就是藝人責任有限公司,他的人數比較少,所以是規定了最低的限額是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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