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公司歇業是什麼意思?
一、個人公司歇業是什麼意思?
公司歇業,指公司因某種原因關閉。
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歇業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這是我們找到的有關“歇業”概念的僅有一條法律規定。由此,我們認為“歇業”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對於“歇業”應掌握的條件應該是:一是該企業應當依法停止其經營活動;二是該企業未開展經營活動或停止經營活動必須達到一定的期。
二、如何準確把握對企業法人“歇業”問題的認定
鑑於企業法人停止經營活動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以及目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現狀,在執行實踐中,為嚴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條件,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形可視為“歇業”:(一)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二)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措施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三)是在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三、對於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
我們認為,對於企業法人“歇業”時間的掌握應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或執行過程中首先採取保全或執行措施時為準。鑑於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後至執行完畢時,可能時間較長,在此期間也有可能產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請人,故有必要明確界定“歇業”的基準時間。這一基準時間應以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時間為準。即在此基準時間以前符合上述“歇業”標準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準時間以後符合“歇業”標準的則不能按比例分配。
四、公司歇業和停業的區別
公司停業即停止經營,從本質上來説跟公司歇業是同一個概念,表達的意思相同。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税人在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税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説明停業的理由、時間、停業前的納税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如實填寫申請停業登記表。税務機關經過審核,應當責成申請停業的納税人結清税款並收回其税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辦理停業登記。納税人的發票不便收回的,税務機關應當就地予以封存。經核准停業在15日以上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當相應調整已經核定的應納税額。具體調整的時限或額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納税人停業期間發生納税義務,應當及時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依法補繳應納税款。納税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税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領回或啟用税務登記證件和發票領購薄及其領購的發票,納入正常管理。
納税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税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税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税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税收徵收管理。
五、公司法中可認定為歇業的情形有哪些?
1、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開業後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
2、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措施或執行措施時,企業停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
3、是在法院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其全部或主要財產的保全或執行措施時,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
公司成立之後,肯定是要開展經營活動的,否則在到達一定期限後,就可以認為公司歇業了,意味着公司要關閉,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關閉和公司註銷並不是一個意思,如果公司要註銷,需要經過嚴格的手續辦理,公司歇業則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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