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及聯繫
一、企業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破產管理人員名單中以法定程序(搖號)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迥異。
5、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二、企業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聯繫
1、清算的目的相同,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係和內部法律關係以終止企業的法律人格。
2、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當自行清算時清算組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時應立即向法院申請實行破產清算。
3、人命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4、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述內容即為企業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及聯繫,儘管二者有着這樣那樣的區別,但是前者能夠向後者進行單一轉化,且清算主要是調整企業外部各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即將企業有限的財產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但在實踐中,多數人容易混淆這兩個概念,所以希望上述文章對您有所幫助,讓您有更好的認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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