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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開工應具備哪些條件

(1)成立項目部,配備管理人員; 
(2)施工圖紙經過會審、圖中存在的問題或錯誤已經修正;  
(3)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已經建設、監理單位批准並進行交底;  
(4)施工圖預算已經編制和審定,並已簽訂工程合同;  
(5)場內外交通道路已經修通,施工用水、用電、排水等能滿足施工要求;場內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礙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6)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藝設備等能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  
(7)附屬加工企業和職工的生活福利設施的建設,能滿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  
(8)施工機械、設備已進場,並經過檢修能保證正常運轉;  
(9)施工圖設計文件已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  
(10)已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11)已辦理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建築法》。

工程項目開工應具備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