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登記他項權利證明怎麼辦理?
現實生活中,由於資金不足,將房產作為抵押物借貸的現象時有發生。那麼,將公司房屋的他項權證提供給個人,質押登記他項權利證明怎麼辦理呢?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接下來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他項權證明的相關知識,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先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去房屋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款項交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範圍。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所以,公司的房屋可以辦理抵押,但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相信大家對“質押登記他項權利證明怎麼辦理呢?”這一問題有了明確的瞭解。首先個人需要與公司簽訂借款和擔保合同,同時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辦理相關款項交易,才能確保大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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