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證只一有一方名字嗎?
夫妻離婚房產證只一有一方名字嗎:房產,本是為了夫妻雙方共同幸福生活的附帶品,但是,當夫妻感情破裂,就不得不抓住物質上的稻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如何進行規定,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房產證上面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在離婚的時候很多人覺得房產自己也應該有份,所以應該要獲得一般的房產。但真的是這樣嗎?房產證上面沒有名字的人也有權分房產嗎?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離婚怎麼辦?下面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婚後購買財產,加不加你名字都屬於共同財產。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到房管局辦理加名手續。
帶上你們的結婚證,户口本,身份證到房產局交易中心辦理一張房產證共有權證。沒有什麼契税。只有工本費,需要交登記費: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宗,權證工本費10元;配圖費40元;登報公告費136元(婚後購買的免公告);税費按市地税局核定標準徵收。如果房屋處於抵押貸款狀態,則須先將房屋貸款還清,或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無法辦理。
房產證只寫一方的名字離婚時如何處理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夫妻一方的名字,如果雙方有書面約定的,原則上按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論誰出資購買的房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因為產權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產權的所有人都是夫妻雙方。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在產權證上只寫明瞭其子女的名字,要明確該項不動產的所有權,就只能依據產權證上寫明的產權人來判斷。也就是説,該房產證上寫的所有人是其子女。在離婚時,夫妻不能把該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3)如果在產權證上只寫夫妻一方和其子女的名字,那麼,夫妻中的一方與其子女就成為該項房產的共同所有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部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按有關規定進程分割。但對於屬於其子女的那一部分房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綜合以上內容,我們得知夫妻離婚房產證的歸屬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我們如果想弄懂這個問題,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學習法律知識。只有瞭解法律,才能合法的維護自身的權益。以上就是對夫妻離婚房產證只一有一方名字嗎解析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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