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共有權益如何認定?
《民法典》對於小區共有部分收入有了新規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延續原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為了更好地保護業主對於小區共有部分的權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條新增加一條關於業主共有部分產生收入歸屬的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有了這條法律規定,以後業主向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張共有部分的收入,就有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了。
説到小區業主共有部分,我們首先要先了解“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這個概念,“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以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
當業主購買了某小區的房屋後,除了對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權外,還對小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3)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4) 物業服務用房;
(5)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6)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7)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對於業主的共有面積,全體業主擁有對該片地區的收益權以及如何管理的知情權,物業方或者是業主大會應該在第一時間之內將該共有面積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和收益費用及時的向全體業主進行公佈。企業主也有權利提出一定的建議,如何對其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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