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共同侵權如何認定?
一、財產損害共同侵權如何認定?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並沒有對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作出更明確的界定,一般認為,所謂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違法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行為除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要件。
(一)存在加害行為,且行為人為複數
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這些人必須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不存在任何替代關係。當然,該行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共同過錯
即在數個共同行為人之間須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者過失,基於此,而使數個行為人的行為連結為共同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不僅是共同故意可以構成,而且共同過失也可以構成。
在民法上,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為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三)共同侵權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具有統一性
所謂結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是同一的。如果各個行為人是針對不同的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或者即使針對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權利分別遭受侵害,損害後果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分開,則有可能構成分別的侵權行為或併發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共同侵權行為的特點就在於數個侵權行為造成了同一的損害後果。
(四)共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即受害人的損失是由侵權主體的共同行為造成的,侵權主體才能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一)從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
(二)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
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義務,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加害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餘的部分損害。
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被稱為財產損害共同侵權,以上我們提到的必備的要件存在才能構成財產損害共同侵權行為,同時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認定也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要從加害人的角度看和受害人的角度來看,角度不一樣,責任程度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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