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取暖費物業合同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不交取暖費物業合同違約肯定是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具體責任如下:
1、繼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行為時,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當然,這裏必須是能夠繼續履行的合同,如無繼續履行的可能的,非違約方不能強人所難仍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違約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協議補充後不能達成補充協議,而且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無法確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是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責任。當然,如損失都並非違約所造成的,那麼非違約方是不能要求賠償損失的。
4、定金責任。主要是以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可以有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二、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根據債務的性質不得強制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其負擔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的約定需要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來遵守,只要在合同的期限之內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就算是違反了合同的條款,對於雙方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但對於承擔責任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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