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房東欠下的物業費應該誰交
一、前房東欠下的物業費應該誰交?
看雙方在當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就物業費、水電煤氣費等問題進行交割,如果買賣合同裏沒有相關的約定,則應當由原房主承擔。即使現房主承擔了房屋交付前原房主拖欠的物業費,仍有權向原房主追償。在房屋交付以前,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是原房主,所以也是物業服務的實際受益人,根據民法的公序良俗基本原則,房屋交付以前的物業費由原房主承擔。在房屋買賣的實踐中,一般買賣雙方會一起到物業部門核對物業費繳費情況,並出具書面的確認書,防止以後發生糾紛。如果沒做好交割工作,出現糾紛,現房東代為清償了房屋交付前欠繳的物業費的,仍有權向原房東追償。《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二、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費怎麼辦?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買二手房時,前房主的物業費、水費、電費、燃氣費通訊費等很容易被大家忽略,在購買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這些費用是否有拖欠,如有拖欠應在合同中規定所欠費用由誰支付,避免以後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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