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需要哪些條件才合法有效
房屋轉租需要哪些條件才合法有效
(一)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
承租期間,承租人在原則上不可以轉租。承租人想把租賃房屋轉租出去,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叫不合法轉租或者違法轉租,為無效。對此,《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轉租期限應當在本租剩餘期限之內
司法解釋第十五條還規定,轉租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應當在承租人的剩餘租賃期限內,超出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轉租期間無效。司法解釋規定“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説如果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在剩餘的租賃期限之外的轉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約定確定轉租有效。不過,這實際上等於本租又約定了新的租賃期間,這樣理解更為合適。因此,可以確定轉租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一是出租人同意,二是在剩餘租賃期間。
(三)出租人的異議權和同意轉租的推定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而不反對的,司法解釋規定了兩個規則:
第一,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轉租的事實,承租人構成擅自轉租,司法解釋規定了六個月的異議期限,在六個月內,出租人發現轉租的事實,可以提出異議。該異議權是形成權,一經提出異議,轉租就無效。六個月期限是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
第二,超出六個月異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推定出租人同意轉租,轉租合同有效,出租人應當認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的效力。
(四)次承租人可以參加本租發生的訴訟
轉租合同的第三人即次承租人,在本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以參加。因為本租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時,或者爭議合同效力,或者爭議租金,其後果可能影響到次承租人的利益,因此,次承租人有權要求參加訴訟。在參加訴訟時,次承租人的身份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沒有獨立的請求權。次承租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要求參加本租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法院不應該拒絕。
值得研究的是,司法解釋把這個規則寫在第十六條,即“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之後,那麼,這個規則僅僅是對此而言,還是對所有的轉租的訴訟都適用?按照條文的邏輯,這個規則應當僅僅適用於異議權和推定同意轉租的訴訟中,但事實上在其他方面也會出現本租訴訟關乎次承租人利益的問題,因此,次承租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應當支持。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的抗辯權
承租人拖欠租金,屬於根本違約,出租人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涉及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利益。對此,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繳納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作為抗辯理由進行抗辯,主張不得解除合同。這是一個合理的抗辯。次承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抗辯權。對此,出租人不能解除租賃合同。至於次承租人交納的租金和違約金,是替承租人交的,因此,超出次承租人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抵作轉租的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六)次承租人騰房的義務和逾期使用費支付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以後,因為有轉租合同存在,出租人在次承租人還在佔有這個房子的時候,有權要求次承租人騰房,理由是本租合同已經解除,轉租合同當然不復存在,次承租人負有騰房義務。如果次承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後,對租賃房屋仍然佔有一段時間的,對逾期騰房的房屋使用費負有支付義務。
本租合同的當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轉租合同的當事人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合同,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似乎出租人在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擔義務,無權請求次承租人負擔義務。但由於租賃合同已經解除,次承租人佔有租賃房屋已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出租人可以直接針對次承租人,請求騰房,支付逾期使用費用。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在經過房東同意下的轉租為合法轉租,而要是承租人未經過同意就自己擅自轉租房屋的話,那麼屬於責任轉租。當然,一般在責任轉租的情況下風險比較大,而其中不管是房東、承租人還是次承租人,其實他們的合法利益都是有可能受到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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