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租約遇到漲價怎麼改?
案情:
張先生幾年前將自家的沿街樓連同裏面開設旅館的設施出租給徐女士,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和旅館轉讓協議》,約定“長期租賃”,“關於租金的上下變動要根據本街四鄰和市場走向來定”等;同時,雙方也約定了租金交付的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
前段時間,張先生覺得周圍房屋的租金都漲了,也要求提高租金,徐女士不同意。10月5日,張先生以徐女士不按時交付租金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雙方“終止房屋租賃協議”、結清租賃費、徐女士搬出。然而,法院判決徐女士向張先生支付租金,卻駁回了張先生包括要求終止租賃協議在內的其他訴訟請求。為什麼想終止合同,自己還不能做主?
律師説法:
張先生與徐女士所約定的“長期租賃”,所謂“長期”實際上是約定期限不明確,張先生隨時可以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然後雙方協商解約條件,協商不成再起訴。
那麼,法院為什麼駁回了張先生的請求呢?問題就出在張先生要求終止(實為解除)合同的理由選擇錯誤。張先生以徐女士不按時交租金的行為違約為由,要求終止租賃合同理由並不充分。一方面,徐女士沒有按時預付租金只超過5天時間,並且經催收後立即提出支付租金,張先生卻不接受了;另一方面,雙方當時正就提高租金問題進行談判,尚未達成一致意見。
律師提醒:
在簽訂書面合同時,應使用規範的語言,避免使用模稜兩可和存在歧義的語言。比如,張先生與徐女士簽訂的協議中的“長期使用”,含義就不明確,雙方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發生分歧在所難免。簽訂重要的合同、協議,如果自己拿不準,可請專業人士把一下關,避免將來惹上大麻煩。
相關法律知識: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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