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要滿足什麼條件
你是否想過要將自己空閒的房屋出租給他人,充分利用房屋的價值呢?這樣的做法是可行的,但同時也要注意,不是任何一套房屋都可以出租,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那究竟出租房屋要滿足什麼條件?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出租房屋要滿足什麼條件
為規範房屋出租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
(2)房屋為共有產權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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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權屬有異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房屋要辦理什麼手續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據此,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以下法律手續:
(1)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雙方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文件: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件、經辦人的證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書。
實踐中,有市場需求因此才會出現房屋租賃的現象。而當事人要將自己所有的房屋進行出租前,最好了解清楚出租房屋要滿足什麼條件,避免日後產生糾紛,同時也是對自身利益的一種保護。當然,進行房屋出租的,還有一定的手續需要辦理,這方面的內容,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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