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損失認定標準是多少?
在承租人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出租人單方發函提出終止合同的,就構成根本違約。為了避免這種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合同中。
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出租人在合同尚未到期時強制你搬出,你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須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你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須賠償因其違約給你造成的損失(包括間接損失)。
二、哪些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注意什麼?
協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雙方簽訂文件,單方發出書面文件,並保證證據也是必不可少的。
提出解約的一方,應書面提出,尤其是承租人準備搬離的情況,告知出租人決定解約及搬離時間,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更高額的賠償。作為守約方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就提前解除合同的,構成違約。這樣,承租人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實踐中標準往往是三個月租金。雙方在賠償上面發生爭議,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承租人要提供對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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