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租房合同要2個月違約金合理嗎?
一、違約租房合同要2個月違約金合理嗎?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3)“不超過20%”,應是指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這隻能適用於定金約定,約定的定金高於主合同標的額20%的部分,法院不會支持。
二、房屋租賃合同常見的違約情形
1、在房屋租賃關係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於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2、租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5、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
6、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三、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處理辦法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需要強調的是,違約金的高低是應當事人的申請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被動進行審查的。如果當事人沒有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對違約金的調整申請,則審理機構不主動干預。我們認為,為保險以及公平起見,建議在約定違約金比例時通過設定上限等方式防止違約責任過重。
我們在處理租房合同的違約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違約責任的劃分等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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