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哪些房子不能出租?
一、哪些情況下房屋不能出租?
房屋本身沒有房產證的話,那往往就是不能出租。對於多人共有的房屋,在沒有經過所有共有權人同意的時候,最好也不要租賃。房屋本身質量就存在問題,不符合國家的居住安全標準的也不可出租。在尚未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就不能出資抵押的房屋給他人。有些時候房屋可能是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了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此時房屋的權利也存在瑕疵,那麼也就不允許租賃。
1、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衞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屬於違法建築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3)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二、其他房屋不能出租的類型
1、一般如果房屋本身沒有房產證的話,那往往就是不能出租。在我國,不動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要是沒有這一證件,就不能表明出租人對房屋的所有權,那麼承租人就有可能被騙,最後支付了租金但是卻不能實際租賃使用該房屋;
2、對於多人共有的房屋,在沒有經過所有共有權人同意的時候,最好也不要租賃。另外要是房屋的產權歸屬不明確的,也就是存在權屬有爭議的,或者本身屬於違法建築的房屋也不能出租;
3、當然,如果該打算出租或租賃的房屋,本身質量就存在問題,也就是説不符合國家的居住安全標準,存在一些使用隱患的話,那麼也是不允許出租或者租賃的。
4、而現實中有一些房屋,因為所有人的一些原因是被抵押了的,常見的就是向銀行抵押房屋。此時,因為房屋上面本身有權利,而要想出租這類房屋,就必須要先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之後才能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
換言之,在尚未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就不能出資抵押的房屋給他人。
5、有些時候房屋可能是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了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此時房屋的權利也存在瑕疵,那麼也就不允許租賃。
我們在租賃房屋的時候,不能為了出租,而損壞其他人的利益,否則這樣可能會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自然對當事人來講,在產生糾紛的時候,自身的合法權益可能就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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