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要求減房租房東不同意可以單方面解約嗎
一、疫情期間要求減房租房東不同意可以單方面解約嗎?
疫情期間要求減房租房東不同意也不一定可以單方面解約的,這需要根據承租人的實際情況分析。
由於疫情的發展趨勢尚難預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户受疫情影響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關於此次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是否能夠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還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商户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若因疫情影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確實已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承擔;合同解除後的房租結算可參照上條處理,但對於承租人的其他損失,比如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經營損失、租賃期間未用盡的裝修損失等,出租人一般無需分擔。
另外,需要提醒承租方注意的是,如果出現確實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的特殊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便對方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二、疫情期間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承租人都可以以疫情為藉口直接單方面毀約的,就類似於疫情期間一直居住在租賃房屋中的這部分租客,如果在不經房東同意的情況下就逾期支付租金,很有可能都得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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