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出租方違約怎麼辦
一、房屋租賃出租方違約怎麼辦
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違約可以:
1、要求出租方繼續履行合同;
2、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要求其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出租方如果存在其他違約行為均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維權。
承租人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具體損失數額由法院根據合同的剩餘租期、租賃房屋是否易於再行租賃、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價,承租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約定的三至六個月的租金為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租賃合同常見的違約情形有哪些
1、在租賃關係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時候,應該提前一個月來告訴對方,若不告知對方,屬於違約行為。
2、租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4、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因為租房關係中,一方出現了違約行為,從而導致違約一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根據我國《民法典》中的規定,此時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五種。當事人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確定究竟適用哪一種違約責任形式。當然了,在一方違約之後,是否要解除租房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就此做出協商約定。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建議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這也不失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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