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死亡可否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根據該規定,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死亡,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據此,集體荒地的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租。村集體如想解除承包合同,可以採取協商的辦法。
二、 繼承人繼承履行合同的條件
1、所謂"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應當是承租人死亡時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張權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經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時,已遷居別處,就不能作為"與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間。如果承租人死亡時,租賃合同的期限已屆滿。那麼出租人當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繼續租用房屋,則應當與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義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建設部頒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對於出租人死亡的情況下,其租賃情況是否可以解除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其繼承人是有權繼續租賃的,但也必須符合上述條件規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是不可以繼續租賃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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