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使用年限到了要怎麼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商品房對應的一般是居住用地,而這樣的土地在我國的使用年限為70年。換言之在居住用地上面修建的商品房,其產權年限也應該是70年。那實踐中,要是商品房使用年限到了要怎麼辦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商品房使用年限到了要怎麼辦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包含了土地出讓金的部分,在取得產權的同時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的使用期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只不過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土地的使用權人由開發商變為購房者。例如:開發商在4年前就取得了土地證,那麼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時間就是從四年前開始算的,你購買了這套房屋,在無形中,土地使用期限就減少了4年。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作出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將自動續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續期申請,但《民法典》並沒有詳細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繳納的具體費用、如何繳納等,這還要隨時關注政策的動向。那麼,對於我市以前一些土地使用年限短,到期或快到期的房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是國家規定的年限,70年到了之後,國家可以收回,對你實施補償,你也可以交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不同性質土地的年限
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劃分: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針對不同性質的土地,我國規定的使用年限不同,而在土地上面修建的房屋,其產權期限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商品房的產權年限最長為70年,而現實中要是商品房使用年限到了則此時可以再按照國家的規定,繳納相應數額的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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