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就安全了嗎
房子是我們睡覺、吃飯以及生活的地方。所以説,房子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尤其是對於我們中國人來説。在中國人的觀念中,奮鬥打拼很久,就是為了能擁有一所於自己的房子。當我們購買房子的時候,需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那麼,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就安全了嗎?來聽小編來介紹一下吧o
一、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就安全了嗎
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就不一定安全,還存在風險。
我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可見,物權法對不動產買賣設立了預告登記,一經登記就具有了準物權效力。針對該條規定,從全國行政機關執行的情況來看,只有部分城市取消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直接進行預售登記(即預告登記),不少城市要先進行備案登記,再進行預售登記,有的城市甚至沒有開展預售登記。
備案登記所依據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申請的主體是開發商;而物權法沒有規定備案登記。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備案登記不具有準物權的效力,應當認定其為行政管理的範圍。
在沒有辦理預告登記的地方如何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呢?首先,應正確認定備案登記的法律性質;其次,注重審查當事人的締約目的,綜合當事人是否存在惡意以及佔有使用房屋的現狀,然後根據公平合理等原則謹慎處理;最後,各地房屋管理部門應貫徹落實好我國物權法及關於不動產登記的登記管理制度,儘快開展預告(售)登記,對逾期不登記的予以處罰、警示等,以規範房地產市場的管理,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
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1、 嚴格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
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履約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害的有效措施,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1)對方主體性質是否為房屋產權人;
(2)簽訂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權;
(3)當事人使用的印鑑、證明等是否真實;
(4)房產證上的信息與當事人描述得是否相符。
2、在合同條款上注意防漏補缺
合同內容應力求完備,特別是用語需準確、清晰。若為買方,對貨物交付時間、地點、方式等應力求清楚、準確;若為賣方,要特別注意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地點、買方付款的時間及方式、合同風險轉移的條件等。
3、利用擔保條款保障權益
利用合同擔保保護自己的利益是當事人經常採用的手段,擔保方式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在涉外買賣合同中則更多采用備用信用證、保函方式。
另外,如果出售方用具有瑕疵的標的物來履行合同,本質上是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故屬於違約行為,出售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且該種責任的承擔可能比違約責任更趨嚴格。
4、求避免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心理弱點
不要盲目從眾或貪圖價格優惠及其他誘惑,以免買到存在隱蔽瑕疵的房屋。如果你看到某房源信息上標有“急售”等類似的字眼,那就要小心了,因為這房子可能有問題,問清楚再決定是否購買。
以上是小編對於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就安全了嗎問題做出的詳細回答。可見,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是一種行政管理的行為。房子登記備案之後並不具有準物權的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後不一定安全,還存在着諸多風險。所以,小編在這裏叮囑大家,在房屋買賣合同備案登記後,一定要及時申請房產證以及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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